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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一次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今年下半年颁布新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启用新版教程。考虑到去年心理咨询师职业考试未及格人员要求参加补考,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兹决定在2005年6月25日增加一次心理咨询师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二级的鉴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次鉴定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考核方案、考试时间以及心理咨询师二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和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24号)中所公布的心理咨询师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二级的内容执行。
二. 此次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5月26日。参加此次鉴定未及格的考生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即将颁布的新版国家职业标准的内容要求,以及《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函[2005]81号)中规定的考核方案,在以后举行的全国统一鉴定时进行补考。另外,部分省市培训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组织培训并合格的人员,如要求参加本次鉴定,可根据劳社厅函[2004]424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三. 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做好宣传,认真组织好考前报名工作,并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鉴定管理要求,加强鉴定的组织管理,保证鉴定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