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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3日凌晨,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附近同一路段连续发生两起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七人死亡,其中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在勘查事故现场的两名交警和三名120急救人员因公殉职。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件的发生,又一次敲响了交警安全防护的警钟。近年来,交警在执勤执法等方面的伤亡案件逐年上升,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如何提高交警的安全防护水平,避免不必要的暴力或意外伤害是当今交警队伍建设永恒的主题。笔者就交警的安全防护对策谈点体会。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加快交警安全防护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交警的安全防护建设是从优待警的立足点,是加强交警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一是建立安全防护领导责任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民警对家属高度负责的精神,将交警的安全防护作为交通民警“三个必训”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充分尊重交警的健康权、生命权。二是要制定长效的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在全体交警中开展安全防护教育和知识培训,在交警的执勤执法、教育训练、警务装备、抚恤待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章立制。三是建立交警伤亡责任追究制。各级交警领导要明确职责,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交警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训练,依法管理,严格执行警务工作规范
1、交警要以案为鉴,深刻剖析交警伤亡案件的经验教训。在执勤执法中要以人为本,转变观念,珍惜生命,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2、严格执行《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无论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还是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划定警戒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坚决杜绝执勤执法过程中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
3、要以大练兵为平台,通过岗位练兵熟练掌握各项警务技能,如检查车辆、现场控制、车辆拦截、夜间巡逻和追缉嫌疑人、车辆的技巧和方法,提高实战能力。
4、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或逃避检查的车辆,可采取通知前方拦截或记下车号事后处理的方法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交警不得开车追缉,对大多数交通违法行为可运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以非现场处罚为主。
5、严格规范交警的执勤执法行为,杜绝“冷、硬、横、推”等现象的发生,避免因违反程序、滥用执法权或不文明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
三、配齐配足安全防护装备,提高交警安全防护能力
安全防护装备是交警执勤执法的物质保障,是“三基”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交警部门要对现有安全防护装备开展专项清理,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一队一岗的交警要按照要求,配备反光背心、锥筒、停车示意牌、警示标志牌、反光棒、肩灯、照明灯、现场警戒带、安全头盔等装备及限速、警告等标志,对公路巡警中队还应配备防刺服、防弹衣、阻车器等防护装备,有条件的应配备警械及武器,确保交警执勤执法中生命安全。
四、加强教育,率先垂范,争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
交警各级领导要加强交警警用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无论是执勤执法,还是日常生活中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超速车”,执行任务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驾驶车辆和摩托车要系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头盔,降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伤亡率。
五、加强从优待警,确保交警身心健康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倾全力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工作措施,合理安排警力,为一线交警提供舒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建立交警定期体验制度、年休假制度和交警心理、身体健康档案,缓解交警的心理压力,确保交警的身体、心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有效地减少非战斗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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